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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單位分發細則

明志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工讀實務實習分發細則

113.5.1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為利於機械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工讀實務實習之分發有所依據,以期達公平、公開且合理的原則,依據大學部工讀實務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二篇,爰以訂定「機械工程系工讀實務實習分發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辦理原則

一、境外工讀實務實習:申請條件依當年度實輔組公告為主,學生需於規定時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實輔組提出申請。

二、境內工讀實務實習:

(一)學生在選擇工讀單位時,務必向系上老師或是欲工讀單位之學長瞭解該工讀單位之工作內容及性質,並自行查尋相關工讀單位之資料,以作為選擇工讀單位之參考依據

(二)工讀單位面試之優先順序,以學生入學後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安排。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轉學生以大二成績計算總分。

(三)如工讀單位與教師已簽約產學合作計畫,教師可指定其專題生選擇產學計畫廠商為工讀機會之一。

(四)凡工讀單位提出特定專長需求時,系上可先洽詢或甄選較適合學生之意願,其餘學生不得異議。

(五)學生自行開發之工讀單位,在該公司同意下可優先面試或直接錄取(依研發處規定學生自行開發之實習單位不得為二等親內之廠商)

(六)工讀實務實習單位之分配,以甲、乙與丙三班共同分配為原則。

(七)需面談之工讀單位若工讀需求人數在1 ~ 2人之間以3倍率方式安排面談人數(即工讀單位若需求2人,則安排6位學生進行面談),其餘部分以2倍率方式安排面談人數。

(八)甲、乙與丙班各公司之面談人數若超過前項之原則時,以三班面談人數相等為原則。

(九)無須面談之工讀單位依需求人數進行分配。若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之需求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安排。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十)原則上第一輪之面試安排,盡可能讓學生有兩次面試機會(含不需面試;指定人選除外)

(十一)在安排好工讀單位後,若有新增工讀單位,則學生不得要求變更。

(十二)工讀單位安排原則適用於所有面談分配。後續之分配若仍有爭議時,仍舊以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原則第2點中(1)操行總分(2)智育總分決定面試之優先序。

(十三)所有工讀單位錄取人選之決定權在於工讀需求之公司,因此以該公司決定之人選為優先。學生至公司面試後,請勿打電話給公司主管或人資部門確認錄取結果或提出其它要求,有任何問題請反應導師或研發處協助處理。

(十四)工讀單位分配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原則遇有爭議時由機械工程系校外工讀實習委員會』協調之。

第三條 分發程序

一、境外工讀實務實習:依學生向實輔組申請之資料,送『機械工程系校外工讀實習委員會』進行討論,以學生在校之綜合表現及多益成績,評估其適確性並進行排序與推薦,作為工讀實務實習單位後續面試之參考。

二、境內工讀實務實習:

(一)第一輪工讀實務實習機會安排

  1. 每位學生最多可選填三個工讀單位(含須面談以及不須面談之工讀單位、公費生)。
  2. 學生所選填之工讀單位若為無需要面談,且選填人數在工讀單位需求人數內時,將直接錄取該工讀單位,錄取之學生將不再安排其他之工讀單位。
  3. 學生所選填之工讀單位若為無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需求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安排。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4. 學生所選填之工讀單位若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之面談人數內時,將直接安排至該工讀單位面談。
  5. 學生所選填之工讀單位若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之面談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安排。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二)第二輪工讀實務實習機會安排

  1. 學生僅能選一個需要面試與一個台塑集團不需要面試之實習機會。
  2. 安排方式比照第一輪。

第四條 細則之規範

本細則僅規範學生選擇工讀單位機會,最後錄取結果仍依工讀單位的甄選方式進行評選。

第五條 特殊身分的學生實習規定

所謂特殊身分的學生,包括境外生、特教生、體保生等。因身分特殊,實習分發需另外辦理,故不於本細則中討論。

第六條 宣達與輔導

本細則由大學部一年級導師,於學生入學後ㄧ個月內向學生宣達,俾利讓學生能夠充分瞭解本系工讀實務實習的分發原則。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