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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單位分配細則

明志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工讀實務實習分發細則

111.9.14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為利於機械工程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工讀實務實習之分發有所依據,以期達公平、公開且合理的原則,依據大學部工讀實務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二篇,爰以訂定「機械工程系工讀實務實習分發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辦理原則

  • 境外工讀實務實習:申請條件依當年度實輔組公告為主,學生需於規定時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實輔組提出申請。
  • 境內工讀實務實習:
  • 學生在選擇工讀志願時,務必向系上老師或是欲工讀單位之學長瞭解該工讀單位之工作內容及性質,並自行查尋相關工讀單位之資料,以作為選擇工讀單位之參考依據
  • 工讀單位面試之優先順序,以學生入學後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轉學生以大二成績計算總分。
  • 如工讀單位與教師已簽約產學合作計畫,教師可指定其專題生選擇產學計畫廠商為第一志願。
  • 凡工讀單位提出特定專長需求時,系上可先洽詢或甄選較適合學生之意願,其餘學生不得異議。
  • 學生自行開發之工讀單位,在該公司同意下可優先面試或直接錄取(依研發處規定學生自行開發之實習單位不得為二等親內之廠商)
  • 工讀實務實習單位之分配,以甲、乙與丙三班共同分配為原則。
  • 需面談之工讀單位若工讀需求人數在1 ~ 2人之間以3倍率方式安排面談人數(即工讀單位若需求2人,則安排6位學生進行面談),其餘部分以2倍率方式安排面談人數。若有倍率調整事宜,系上應於工讀單位志願勾選前公佈。
  • 甲、乙與丙班各公司之面談人數若超過前項之原則時,以三班面談人數相等為原則。
  • 工讀單位志願順序排定後,不得再更改。
  • 當所有學生皆已安排有工讀單位,且仍有工讀單位可供面談時,學生仍可依流程3進行安排。
  • 無須面談之工讀單位依需求人數進行分配。若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之需求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此外,若學生選擇該單位為第二志願,且第一志願需面試單位未錄取,則該生需與其他同選擇為第二志願之學生,依前述方式比較錄取優先序。
  • 原則上第一輪之面試安排,盡可能讓學生有兩次面試機會(含不需面試;指定人選除外)
  • 在安排好工讀單位後,若有新增工讀單位,則學生不得要求變更。
  • 工讀單位安排原則適用於所有面談分配。後續之分配若仍有爭議時,仍舊以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原則第2點中(1)操行總分(2)智育總分決定面試之優先序。
  • 需面談或無需面談之工讀單位,請一併繳交個人之履歷、自傳、得獎紀錄、歷年成績單或其他個人相關資料至班代。(請研發處選定時間寄出資料,如有學生未依規定時間繳交視同放棄此志願,請學生維護自身權益)
  • 所有工讀單位錄取人選之決定權在於工讀需求之公司,因此以該公司決定之人選為優先。學生至公司面試後,請勿打電話給公司主管或人資部門確認錄取結果或提出其它要求,有任何問題請反應導師或研發處協助處理。
  • 工讀單位分配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原則遇有爭議時由機械工程系校外工讀實習委員會』協調之。

第三條 分發程序

  • 境外工讀實務實習:依學生向實輔組申請之資料,送『機械工程系校外工讀實習委員會』進行討論,以學生在校之綜合表現及多益成績,評估其適確性並進行排序與推薦,作為工讀實務實習單位後續面試之參考。
  • 境內工讀實務實習:
  • 流程1:選填工讀單位

每位學生至少可選填三個工讀單位之志願(含須面談以及不須面談之工讀單位),但須標示優先序(第一志願、第二志願、第三志願)。其中取得需面試單位之面試資格或不需面試單位之錄取資格後,志願之順位才成立。

  • 流程2:第一輪 (第一志願及第二志願)工讀單位依序安排
  1. 以所有學生選填工讀單位之第一志願進行安排。
  2. 學生所選填之第一志願工讀單位若為無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工讀單位需求人數內時,將直接錄取該工讀單位,錄取之學生將不再安排其他之工讀單位。
  3. 學生所選填之第一志願工讀單位為無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之需求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4. 學生所選填之第一志願工讀單位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系上原先欲安排至該工讀單位之面談人數內時,將直接安排至該工讀單位面談。
  5. 學生所選填之第一志願工讀單位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系上原先欲安排至該工讀單位之面談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6. 以所有學生學選填工讀單位之第二志願進行安排。
  7. 學生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若為無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工讀單位需求人數內時,將直接錄取該工讀單位,錄取之學生將不再安排其他之工讀單位。
  8. 學生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為無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之需求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9. 學生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系上原先欲安排至該工讀單位之面談人數內時,將直接安排至該工讀單位面談。
  10. 學生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為需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系上原先欲安排至該工讀單位之面談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11. 學生第一志願未錄取任何工讀單位,且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為無須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在工讀單位需求人數內時,將直接錄取該工讀單位,錄取之學生將不再安排其他之工讀單位。
  12. 若學生第一志願未錄取任何工讀單位,且所選填之第二志願工讀單位為無須面談的單位且選填人數超過工讀單位需求的人數時,依選填學生大一及大二之操行平均成績(百分比制)40%與智育平均成績(百分比制)60%,加總後之總分由高至低分別安排第一與第二志願。成績總分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總分由高至低為安排。
  13. 第一及第二志願之面試結果公告後,若第一及第二志願皆錄取之學生,無條件需放棄第二志願之錄取資格。其他志願依此類推。
  14. 若有學生已有兩個工讀單位可供面談時,後續工讀單位之安排,將等面談結果公佈且未有任何錄取之情況下接續進行。
  • 流程3: 第三志願工讀單位安排(第二輪之後)

工讀安排方式比照流程 2

若至第三志願工讀單位安排結束後,仍有學生無錄取之工讀單位時,應另行召集學生並依個人意願協調安排工讀單位。

所有學生之工讀安排結束後,若部分工讀單位仍有面談之名額時,則開放安排需面談工讀單位之學生以協調方式進行安排(亦即可參與面談第三家以上之工讀單位)。

第四條 細則之規範

本細則僅規範學生選擇工讀單位志願順序,最後錄取結果仍依工讀單位的甄選方式進行評選。

第五條 特殊身分的學生實習規定

所謂特殊身分的學生,包括境外生、特教生、體保生等。因身分特殊,實習分發需另外辦理,故不於本細則中討論。

第六條 宣達與輔導

本細則由大學部一年級導師,於學生入學後ㄧ個月內向學生宣達,俾利讓學生能夠充分瞭解本系工讀實務實習的分發原則。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